科研办(创新创业学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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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(试行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各类研究项目实施中的学术诚信建设,弘扬科学精神,严明学术纪律,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,提高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(2021年修订)和《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我校所有在岗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在研究项目申请、评估评审、中期检查、项目执行、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,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的行为,包括:

(一)在有关人员职称、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;

(二)抄袭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;

(三)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;

(四)研究项目重复申报,科研成果重复使用;

(五)论文一稿多投;

(六)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,违反知情同意、保护隐私等规定;

(七)其他学术不端行为。

 

第二章  调查和处理机构

第四条  学校负责对影响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。各系(部)负责查处一般的学术不端行为,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。

第五条  学校成立学术诚信建设办公室(设在科研处),其主要职责:

(一)接受、转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;

(二)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调查处理工作;

(三)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学校的查处决定;

(四)研究提出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的建议,推动学校的学术诚信建设;

(五)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第六条  科研处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、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。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,并为其保密。

 

第三章  调查和处理程序

第七条 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。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,要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。

第八条  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,应进行登记。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,且事实基本清楚,并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,应予以受理;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,转送有关机构处理。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,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。

第九条  科研处根据不端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影响,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。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,必要时,聘请法律专家和道德伦理专家。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、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第十条  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,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;确需公开的,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。

第十一条  被调查人、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,说明事实真相。

第十二条 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核实、审阅原始记录,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;

(二)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,说明事实情况;

(三)形成初步调查意见,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;

(四)形成调查报告。

第十三条 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,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。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、调查内容、调查过程、主要事实与证据、处理建议。

第十四条  科研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,会同相关部门,根据其职责和权限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,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。

第十五条  科研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学校处理决定送至被处理人、实名举报人。

 

第四章  处理措施

第十六条  学校应当根据其权限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,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:

(一)警告

(二)通报批评

(三)记过

(四)降职

(五)解职

(六)解聘、辞退或开除等

第十七条  系(部)对其负责调查的不端行为,接受举报但不开展调查或无故拖延调查的,学校可以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相关项目的资格。

第十八条 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轻处罚:

(一)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;

(二)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;

(三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;

(四)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。

第十九条 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处罚:

(一)藏匿、伪造、销毁证据的;

(二)干扰、妨碍调查工作的;

(三)打击、报复举报人的;

(四)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。

第二十条  举报人捏造事实、故意陷害他人的,一经查实,在一定期限内,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请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纪、违法的,移交有关机关处理。

 

第五章  申诉和复查

第二十二条 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日内向科研处提出申诉。

第二十三条  科研处对申诉进行审查,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,或适用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,应当进行复查,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。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。学校决定不予复查的,应书面通知申诉人。

第二十四条 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,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,不予受理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  在各类奖励推荐、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办法由科研处、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